我已经37岁了,还没有自己的孩子,有人在家超生了 一个没有办理出生证,愿意送给我抚养,请问我应该怎样去办理合法手续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收养条件如下。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对于送养方的要求如下,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被收养的孩子也要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以上条件都符合才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给孩子上户口
注意!!第十八条规定: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依我看可能那个超生子女按法律规定不能被收养了,除非他们家条件很困难。
以上是我的个人意见,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