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时突然脑出血送往医院急救。老板交那7000元就在不管哪,老是找不到人,他不垫付医药费合理吗?请问像这种情况老板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上班时突然脑出血送往医院急救,老板交了7000元就再不管了,老是找不到人,是件令人心痛又痛心的事情。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在上班时突然脑出血送往医院急救,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工伤,抢救成功后,只能享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应待遇,而不是工伤待遇。
不是工伤,老板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无论从道义还是人道方面,老板都需要有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