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何某、付某、齐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博瑞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出资30万货币资金,何某以专利出资估价20万元,何某只是允许公司使用其专利,并未将专利权转让给公司,付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估价为40万元,付某允许公司使用期土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齐某以劳务出资估价为10万元,四个出资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博瑞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于李某货币出资最多,四个人约定,李某每年缴纳10万元,4年缴足其任教份额,为了凑足注册资本,四人还约定可以对外开放发行股票。
•问题:上述案例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分别指出来,并说明理由。
这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禁止以劳务出资,齐某出资不合法.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何 付二人没有把财产权利转移到公司名下,不合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后2年内交足.李某的首次出资额和其后的缴付出资的时间不合法.
发行股票时符合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以筹资为目的以同一条件发现向公众招募或出售股票的行为.约定发行股票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