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系某企业职工,2009年12月中旬,由于其母亲生病住院需要护理,杜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2009年11月杜某应发工资1567.52元,12月份应发工资1113.73元。因杜某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其加工的产品中有51个报废,造成单位实际经济损失3617.78元。单位对杜某做出处理决定:由杜某承担实际损失的50%(1809元)。单位将杜某2009年11月份的工资全部扣除,并从12月份工资中扣除了241.48元,共计扣除1809元。2010年1月10日,杜某发现工资卡里没有11月份的工资,给用人单位打电话询问才得知,因为在工作期间,由于生产出了不合格产品,单位扣除了他1809元的工资。请你回答:该单位的做法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我国工资支付规定?
似乎没有。自己在工作中出现了失误,应该赔偿,至于陪多少,在你的劳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