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1949年以前参加革命,打过淮海战役等,解放后在郑州军管会工作过,后复员回家在乡镇企业工作,50年代又响应国家号召自行到新疆支边,在水利厅第一工程处(干部身份)工作满30多年后退休。按1982年国家政策应享受离休待遇,但一直没人管,现在水利厅一处已经被葛洲坝兼并,退管处的工作人员说只承认解放前的军龄但不能算离休,这是为什么?
离休是中国针对业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 具体地说,离休就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和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副职年满六十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生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周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你父亲是符合离休条件的,可能由于当时政策还未实施到位或者除了一些状况,不过你可以再去向退管处的人咨询看看。
··这样的问题,可以逐级向组织人事部门反映解决。
办离休需要的条件是:1、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并脱离生产参加革命;2、享受国家供给制或半供给制的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另据国家相关规定,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是离休,10月1日后工作的是退休。
因此,你父亲应当属于离休,可以向离休干部局反应相关情况。
住院你早日将这件事情办了好,让老人可以暗香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