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企干电焊,2009年11月份检查出是肺结核,从11月份治疗到今年9月份,病假期结束之后,公司不给签病假,原想去上班公司怕传染也不让去,就那么吊着到现在(这3个月的所有请假手续都没有,到公司请假,公司说病假期和事假期都请完了,不知道怎么给签)。最近公司想解除合同,不知道公司应该怎么赔偿。赔偿的话,是不是会按病假期的社会最低保障工资赔偿啊?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你从事的属于接毒工种,因此,如果在工作过程中查出患有职业病,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你治疗期间应当由单位按照工伤病假的医疗期,给予你相应的生活待遇,同时如果你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除了正常为你办理工伤申请后,还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另外还要支付你生病期间的各项医疗和生活费用。(如果有工伤保险的,可以由工伤保险进行报销)
你可以先去申请工伤鉴定,看是否为职业病。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款规定了公司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