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一家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存在的那段时间办理招工和退工的手续的却是另外一家单位,在法律上是以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优先还是在职业介绍所办理招退工手续的那家单位优先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实践中,依据基本的举证规则,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需要由劳动者来承担,不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能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予以支持。
所以应该是以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优先 ,
以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优先
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实践中,依据基本的举证规则,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需要由劳动者来承担,不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能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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