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某机械厂向甲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400万元。经协商,机械厂以其购买的一块价值52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双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后,到有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物登记。还款期限届满后,机械厂因效益不好,还款无望。甲银行要求遂要求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460万元。机械厂要求延期还贷,不同意卖地,双方发生争执,甲银行诉诸法院要求实现抵押权。在诉讼期间,乙银行因同一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与机械厂发生纠纷,要求参加诉讼。经查,机械厂与乙银行于2007年4月签订了一份贷款100万元的借贷合同,但抵押物登记日期比甲银行与机械厂的抵押合同登记晚了10天。贷款期限也已届满,本息共120万元,机械厂亦未清偿。
问:(1)这两份抵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解决,请给出具体意见并说明理由。
问:(1)这两份抵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甲银行的合同有效。 乙银行的合同因为同一土地反复抵押而无效。
(2)本案应如何解决,请给出具体意见并说明理由。
··甲的抵押合同应当履行,乙可以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