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用人单位有权利委托其他单位办理劳动者的招退工手续吗?(未经劳动者授权的情况下)
一家单位办理了招工手续,但没签合同,后来另外一家单位签订合同把前一家单位的时间覆盖了!可不可以说后一家和前一家重叠时间的劳动关系在那家办了招工手续而没有签订合同的那家单位
1、用工登记备案: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使用之日30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
第一联: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
第二联:用人单位凭此联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
2、退工登记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填写一式四联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并盖章。
第一联: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所留存;
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并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
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
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
可以看出 法律规定中没有允许用人单位有权利委托其他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招退工手续,所以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