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学校之前有规定,乱丢垃圾罚款100元,结果我正好被学校主任抓住仍垃圾的行为.问了我是哪个班叫什么以后,对我说下午准备100元,我现在很烦恼,我觉得这是在敲诈,学校我都不敢去了
法律并没有规定学校有罚款的权利,因此,可以拒绝,否则就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这样讲,如果在学校损坏了公物,需要赔偿,注意是原价赔偿。有些图书馆的图书可能你把书搞丢了,这本书可能是老书,不好买了,所以要按照几倍的价格赔偿(这个不能叫做几倍价格罚款),赔偿损坏的公物这个是有道理的但是,罚款行为绝对是非法的。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目前,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尚无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是合法的,而对学生处以罚款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行政处分由违纪人所在单位依照法律或单位规章制度执行,而行政处罚则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决定和执行。对此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学校不是行政部门,也不是经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学校在主体上就不具备行政处罚的资格。
就处罚内容来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可见,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学校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也就无权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了。因此学校的罚款行为也属无效行为。对此〈〈行政处罚法〉〉也有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