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朋友在个人单位打工,合同08/01/01--10/12/31,差不多是车间主任的级别,手下30来人,年薪4万吧。前几天老板通知,他已经把厂卖了,新的老板是全员接收,照旧岗位,待遇还要好,欢迎续订合同!
请问:
1/他要是现在不干了,有法律保护的赔偿吗?标准如何?
2/他要是继续干,原来合同结束后,(因为换了老板,也更换了厂名,)是否该有经济赔偿?
1、“新的老板是全员接收,照旧岗位,待遇还要好”,属于《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情况,你朋友如果现在不干了,无法要求经济补偿。
2、他要是继续干,原来合同结束后,如果是他提出不干,仍然没有经济补偿。只有在新厂及新老板提出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时,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请问:
1/他要是现在不干了,有法律保护的赔偿吗?标准如何?
··可以辞职。 但没有补偿。
2/他要是继续干,原来合同结束后,(因为换了老板,也更换了厂名,)是否该有经济赔偿?
··可以执行原来的合同。 也可以另行协商解决,没有经济补偿。
不管他是否继续干,都没有赔偿.如果继续干,还得另签合同,因为现在的合同立刻就要到期了.
1,他提出不干的话,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赔偿。
2,他要是继续干,原来合同结束后,如果能证明是单位不同意续签,可要求给半个月工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