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企业工作十年半,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在企业做部门主管,在期间从未出现过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现企业从12月1日起无特殊原因,把我职务免了,工资也要降,还要调岗,请问企业这样是否违反劳动法?我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企业是否要经济赔偿?
【变更岗位 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