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超市收营员,当时应聘的时候人资部的人讲的跟现在的待遇完全不同,我们没有签合同.还交了300的压金,本来讲好工资在每月15日发,结果才知道是18号,现在都成19号了,我们除正常工作时间外还要加班且没有加班费,没做够三月辞工也不退压金.我们该怎么办
1、超市没有与你们签订过劳动合同,超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2、超市收营员向你们收取300元押金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规定,应尽快返还。
3、“本来讲好工资在每月15日发,结果才知道是18号,现在都成19号了”,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还是能够接受的。但除正常工作时间外还要加班且没有加班费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4、由于没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随时要求解除与超市的事实劳动关系,超市“没做够三月辞工也不退压金”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
你可以就超市的错误做法,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处罚;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超市的事实劳动关系,支付自进入超市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二倍的工资;补发被克扣的加班费;返还押金等。
你好!
1、交押金是劳动部严格禁止的,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2、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是正常工资的1.5倍,休息日加班是2倍,节假日是3倍。
3、没签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针对你的情况,你可以到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退还押金,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及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