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类相对比较特殊的买卖合同,普通货物的买卖,其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便发生转移,而房屋的买卖,其所有权并不是通过简单的交付就可以转移,而必须经过房屋登记机关的过户登记才发生转移。在合同均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是有效的,这便涉及到合同履行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房屋只有一个,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实践中“一房二卖”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往往也都是有效的,在这时哪方能买到房关键就看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如果已办理了过户登记,则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另一方只能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因此,在买房过程中,如果挑到好的房源,价位合适,一定想买下时,首先,在签订完合同付完房款后,应同时办理过户登记,不能有任何拖沓;其次,在合同中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或违约金,一旦房东违约,可以按照约定违约条款向房东索赔;第三,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如果房东违约,可以向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这样,如果碰到“一房二卖”的情况,能把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另外,《物权法》对不动产的买卖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如果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