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份合同内容如下:
允许需方根据实际需要在3%的幅度内按照既定价格增加或者减少产品需要数量,其中减少数量包括交付前的减少要求与接收货物后的退还要求.
有争议的是后半句,我个人的理解是:此合同规定需要可以在产品生产好或者已经发到需方仓库后,在3%的范围内退货.但是需方的解释是:他们是指允许交货的溢短装范围在3%,超过3%退货.
请问个位的意见,谢谢
我个人觉得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下面从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理解:
1、就您给出的条件,增加减少只是给予需方的权利,从“允许需方根据实际需要”的内容可知。
2、需方的权利是“在3%的幅度内按照既定价格增加或者减少产品需要数量”,具体理解是价格不变,需方没有价格变动的权利,但可以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减少或增加原定数量的3%。
3、在前面两点的前提下,“其中减少数量包括交付前的减少要求与接收货物后的退还要求”是对减少数量的界定,该界定的时间为交付前和收货后,需要都有权要求减少原定数量的3%,如果供方供货在1.03,需方有权退还0.06。
4、你的理解在3%的范围内退货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合同约定的数量为前提,如果需方只要1000吨,而供方给需方2000吨,那要求只能退60吨,实际供方强卖了940吨,这样不合理。
5、需方的解释也许不专业,但表达的意思是对的。0.97-1.03范围内需方可以退货;如果供方小于0.97或者超过1.03都是违约,违反了约定的数量,需方可以拒绝,并要求供方承担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如仓储、搬运和善意保存导致的费用。
6、合同法第12条对合同一般条款进行了倡导性规定,包括数量;第107、112、113条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及其责任范围。
7、如果你有兴趣,可以看看《合同法原理》等书籍,如江平、梁慧星、崔建远、王利明、孔祥俊编写的专著,都是很不错的书籍。
另,我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站在中立的角度分析问题,不能按照你的意思来回答或者找理由,即使找一些理由,在法官那里也是站不住的。
参考文献:参考《合同法》和专家的专著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接收货物后的退还要求”意思即退货,这个退货范围前一句已经限定的很明白“在3%的幅度内”。
如果需方要求超过3%部分也退货,对该条款应当重新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