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兄弟两人,1952年土改时由政府发给房屋土地使用证一纸,上写兄弟两人和已故直系亲属名字,兄弟两人年事已高,早已分家多年,现兄为业权处理方便,向当地土地所申请拆户,就是要办理兄弟两人各执一纸房产土地证,土地所坚持必须两人同时到场,但其弟为人刁蛮成性,意图不良,不愿协同前往办理,为此兄诉诸法律,但法庭诉讼请求只允许给原告办理产权确认,据说土地所是另一个单位,法院无法要求或建议他们单独给原告办证。如果土地所对法院的判决不认账,岂不是兄弟两人的房产要永远“同穿一条裤子”,而法律对横行霸道的无赖分子也无可奈何了。不知这个难题有什么解决途径,谢谢高手指点。
土地管理所是国家机关应当遵守法律,应当执行法律的判决,如果其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土地管理所的上级机关投诉,要求其招待法院判决。
对违法的人,法律通常会有办法制裁的,除非法律有漏洞。
你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已经超过普通人的法律能力,建议你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否则很难取得预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