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父亲在2009年3月在淳安发生工伤事故,刚在淳安鉴定出来工伤六级。请列详细明细(赔偿明细)!!!非常感谢!!!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各地标准或许有差别,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己规定。
补充上面的回答。
尽管没签劳动合同,只要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工资标准,也是赔偿工资的依据。工资条、工资银行卡对账单等都可以是工资标准的证明,实在没有书面证明,工友的人证也可以算是工资证明。
请律师的费用,这种法律业务沈阳的律师费通常3000—5000元,还要看当地的律师收费标准。
既然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六级伤残,那么,工伤待遇可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发生工伤到出鉴定结果期间,应视为停工留薪期,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的待遇。
也就是说,在鉴定结果出来前,伤者应得到与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同样的工资报酬;定残后分为三种情况: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拿正常工作工资;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各25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资计算基数,至少应该是120元/天,或以“住院时公司给予工资款现付5000元”为准。
律师代理费用约在5000元至8000元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