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子卖了,又用该房款在异地买了房子,余款又用在买异地房子的修缮、增建等。请问该房子是否应按《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理论上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实践中不好认定。
要想认定这一事实,最好在卖房后,夫妻双方签订协议,以固定卖房、买房的事实,以确定婚前财产的价值转换。
房屋应认定为婚后财产,但买房的款子是一方婚前财产。可以这么说,婚前有房子的一方借钱给另一方,两人买了一套房子。如果离婚,新房及其增值归夫妻共同财产,但卖方的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支付买新房的一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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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房子卖了,又用该房款在异地买了房子,余款又用在买异地房子的修缮、增建等。请问该房子是否应按《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理论上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实践中不好认定。
要想认定这一事实,最好在卖房后,夫妻双方签订协议,以固定卖房、买房的事实,以确定婚前财产的价值转换。
房屋应认定为婚后财产,但买房的款子是一方婚前财产。可以这么说,婚前有房子的一方借钱给另一方,两人买了一套房子。如果离婚,新房及其增值归夫妻共同财产,但卖方的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支付买新房的一半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