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劳动法赔偿问题和2008年新劳动法赔偿问题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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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6年12月1日到一家公司,2007年1月份转正,今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我因暂时几个月家庭问题不能到外地出差,公司因我不能暂时外地出差合同到期后不在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终止),赔偿公司说职能丛2008年开始算起赔偿,2006年至2007年新劳动法没有不给赔偿,请问2006年至2007年不赔偿说法合理吗?有劳动法那些条款可以证明给赔偿或不赔偿,如何赔偿?

如果你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那么今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由于是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应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由于因用人单位原因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按照《劳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公司从2008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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