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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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男性,55岁。2002年4月初,在某单位做临时工至今近9年了,2008年12月1日单位与本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0年11月30日止。期间2009年7月以前的社保费全部是自己缴的({个人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单位于2009年8月才正式为本人缴纳社保到至今。今年12月7日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原来工作,(腰椎间盘突出)向领导要求调换一下岗位。领导说无合适工作安排,只能做原来的工作。在身体健康和工作岗位问题上,我只有选择了健康。2010年12月23日以自用工之日起至2009年7月单位未给本人缴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单位递交了解除合同书。(此间本人打病假休息)并提出以下请求:1 依法补齐2009年7月份以前的社保费用。2 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我的请求能达到吗?

2010年12月23日以自用工之日起至2009年7月单位未给本人缴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单位递交了解除合同书。(此间本人打病假休息)并提出以下请求:1 依法补齐2009年7月份以前的社保费用。2 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我的请求能达到吗?

··你的请求合法,也是你的应得待遇。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还可以得到一年工龄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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