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09年生育报销规定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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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国企正规单位,每月按时交相关的社会保障金,妻子是待业人员,没有交纳相关的社保金,在09年7月生育一子,想请教大家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在单位报销多少生育费用。

谢谢大家!

你说的这个“规定”应该是《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具体适用的条款是——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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