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5月经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并被入用,在设备部铁通营业厅做线务员工作,直至2010年1月被辞退。在此期间公司没有与我签合同,并没有为我交任何保险。 而我一直在交个人养老保险。
下面是我的几个请网友帮助解答的问题。
1:由于我在2002年原单位破产买断后一直在交个人养老保险,没有交医疗保险,现在我如何要求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补缴欠缴的自在其单位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此单位给签合同的职工交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此种情况能否操作,仲裁院接待人员说补缴保险只能划到统筹中,不能变通。我的情况怎样解决。
2: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 抚顺劳动仲裁院接待人员说如果此单位已为员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如果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牵涉到保险扩面,难以要求经济补偿。另外失业保险是否为国家要求企业必须为其职工缴纳。
3: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的二倍的工资,请问我的情况可以要求支付几个月的二倍工资。(是否有部分时间已无效)
谢谢
1、不清楚为什么会出现你在2002年原单位破产买断后一直交个人养老保险,却没有交医疗保险的情况,因为按照规定,以自谋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保时,除了养老保险外,还有医疗保险费需要同时缴纳,这应该是当地社保中心的过失。
2、由于你是在2002年原单位破产买断后的2007年5月经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并被录用的,该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却始终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因此,你与该公司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3、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没有按时、足额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4、由于你与公司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可以随时终止,但需要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基于以上分析,你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共11个月的二倍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仲裁院接待人员关于“如果此单位已为员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如果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牵涉到保险扩面,难以要求经济补偿”的说法是极其荒唐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社会保险是由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险组成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其违法后果不能由劳动者承担(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不同比例各自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不缴)。
建议立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支付二倍的工资;补缴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社会会保险费等。
若出现类似仲裁院接待人员说法的裁决结果,你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办理,相信人民法院会做出有利于你的判决的。
一、针对养老保险金的划转问题,南方一些城市早已改革了。在异地打工的人可以将在当地缴纳的养老金划到自己的户籍地去,不知道你所在的地方政策如何。
二、失业保险金的缴纳与补偿没有关系,劳动局仲裁委的人说这个没有根据。
三、两倍工资以一年为限(我个人理解),因为应当在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抚顺电瓷制造有限公司本来是应该为你缴纳养老保险的,由于单位没有为你缴纳而你自己缴纳了这笔费用,所以,你再要求单位补缴既无必要也不可能,现在,你可以要求其依法承担你自己垫付的保险金款项。
既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了与你的事实劳动关系,与解除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后果是一样的。所以你主张经济补偿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抚顺市劳动仲裁院接待人员的答复是错误的,千万不要受其误导。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即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的二倍的工资,但你只可以主张十一个月的两倍工资,因为,在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你双倍工资,满了一年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告诉你一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楼主一定不要耽误了期限。切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