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劳动关系挂靠在A公司,所谓“挂靠”是指甲并不在A公司上班,而是A公司替其缴纳社保等;甲后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除了名称为劳务协议外,甲与B公司的合同条款均是按劳动合同签署的,如岗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等。
现B公司与甲解除劳务协议,
请问,如甲起诉B公司,请问B是否可以向B公司诉请:解约的双倍补偿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请求?
谢谢大家!
上述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各地处理的标准并不统一,现将江苏省的司法处理意见列出供参考。
1、甲与A公司存在挂靠关系,虽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由于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不受劳动法调整。
2、甲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但从内容上看,完全符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且从事实上也是甲与B公司正常建立了劳动关系,只是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并不影响两者劳动关系的成立。
3、再举一例方便加深理解,甲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一直没有转移社会保险,而A公司仍正常为甲缴纳社会保险,甲离开A公司后,又找到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劳动部门最终认定甲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应为甲办理保险转移手续,甲同时应退还A公司为其离职后缴纳的社会保险,由B公司对甲进行补偿。
无论你与A公司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因A公司替你缴纳社会保险而存在,B公司仅凭这点即可否定你的请求
1、甲的劳动关系挂靠在A公司,无论甲是否在A公司上班,也不管是否从A公司领取劳动报酬,仅凭A公司替甲缴纳社保等,就足以证明甲与A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所谓停薪留职并不少见。
2、甲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除了名称为劳务协议外,协议条款均类似或等同劳动合同条款(如岗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是显而易见的,即B公司基于甲的劳动关系挂靠在A公司,且由A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现状,只能与甲建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否则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即使B公司明知甲与A公司之间的默契或猫腻而有意为之,任何人(包括A公司和甲)也都无法追究B公司的任何责任。
正是基于甲与B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故B公司与甲解除劳务协议的纠纷,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不能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的赔偿金,而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