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若加班,加班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当然,这是理论上来讲;实际中由于雇主的优势地位很多得不到落实。
由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因此,即使单位没有星期天和带薪休假,每天的法定工作时间也容然是8小时。
你们单位没有星期天和带薪休假明显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