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了新闻的报道,以后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而改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感觉意义不大啊。都是强制拆迁有什么区别呢?唯一的区别就是经过法院这个环节,审查了强制行为是否合法。但还是强制拆迁,难道这说明以前在行政强制拆迁中违法的情况出现的比较多,所以现在才要法院来通过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1.21)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个跟“法院的判决”好像没多大关系。法院在这里只是对行政机关的强拆申请进行审核,并且动手实际执行而已。
本来行政强拆也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可以进行的.考虑到目前行政强拆的违法问题太多,激化社会矛盾.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是要通过法院的判决,依照法律程序,合法化.这样可以把强拆的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内,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形才适用强拆.
法院拆迁要经过法律手续,强调手续齐,应该不会出现没判决,就强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