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句这样的话:(本条例自2011年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我于2010年12月15日接到工伤认定通知,现在不服,于2011年1月10日提交复议,工伤复议会按照2011年的执行还是按2004年的条例执行?谢谢!
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句这样的话:(本条例自2011年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我于2010年12月15日接到工伤认定通知,现在不服,于2011年1月10日提交复议,工伤复议会按照2011年的执行还是按2004年的条例执行?
··毫无疑问,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按照2011年的执行。
按照修订后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你是于2010年12月15日接到的工伤认定通知,对该认定不服提请的复议,适用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
适用2004年的条例
工伤认定书作出送达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了,你的工伤认定就已经完成了。。。
不服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影响工伤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适用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因为你的认定日期是201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