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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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已过还款日期2年。我有借款人还本金的收据(2010.4.15 还本金没付利息)

收据上写着

今收到借款人XX的本金XX元

收款人签名:XX

还款人签名:XX

1.可以证明。剩余利息的诉讼时效期是从2010年4月16日至2012年4月15日。

2.就算你此前与借款人约定的时间可能已经过两年,但是他在2010年4月15日向你还款这一行为,表示你在主张债权而他也承认了债务(请注意里面有“没付利息”四个字),这就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也就是诉讼时效从2010年4月15日重新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是根据《民法通则》的如下规定确定的,即: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具体到你的问题,你是出借人(债权人)虽然你与借款人(债务人)合同约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由于债务人仍然按约定把本金还给了你,应视为自愿履行的情况,既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又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对你而言是天大的利好。

正是因为2010.4.15把本金全部还了,使得你可以在此后的两年内,继续向债务人追讨利息。上面写的收据就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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