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一直闹别扭,有一次丈夫为息事宁人,就应妻子要求写下一张10万元的欠条。过了两年,二人又闹别扭,妻子要求离婚,丈夫不同意,妻子就独自离家回娘家居住,并以欠条为证据到法院告其丈夫,要让丈夫偿还所欠10万钱。结果法院就判决:丈夫偿还妻子10万钱。法院这么判是否有道理?妻子是否买通法院?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是否可以构成借贷关系?丈夫所写欠条是否有效?按道理讲,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财产共同拥有,如果没有婚前约定,相互借贷是不合道理的,法院判夫妻一方归还另一方所借钱财,听起来有点荒堂。
婚姻存续期间允许有个人财产和个人债权债务,当然可能存在借贷关系!丈夫书写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法院如此判决或许不合情理,但合法!
我觉得也是这样,共同财产,怎么能有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