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搞不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哪些情况下对具体行政行为可议可讼?
2、哪些情况下只议不讼?
3、哪些情况下先议后讼?
谢谢了,盼哪位高手能给予指点
其实问题是要弄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理论上大致分三种:复议选择、复议选择兼终局、复议前置。
你所问的“1、哪些情况下对具体行政行为可议可讼?”就是复议选择,这种案件,是指当事人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很多,除了复议选择兼终局和复议前置的案件外大部分属于这种情况。
“ 2、哪些情况下只议不讼?”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准确的应表达为复议选择兼终局,是指可在复议和诉讼之间自由选择,但选择申请复议且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即不得起诉的案件。这种案件前提是复议诉讼都可,但关键看你怎样选择,选择后果只能是单一的。这种案件现存的不是很多,仅有公安机关以违反出入境管理为由对中国人进行拘留、对外国人进行罚款或拘留的案件。
“3、哪些情况下先议后讼?”就是指复议前置了,这种案件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复议前置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常有的案件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对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