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100G毒量致死,甲下50G,乙不知情也下50G导致丙死亡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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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承担责任?

2.是否犯罪?如果是的话,那么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3.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如果是的话,那么该行为是否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注:《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意杀人继遂。

有杀人的目的,针对他人实行的投毒行为,他人死亡。

这属于有外在因素介入导致继遂。但犯罪继遂不违反当事个人的意思,定别的罪不适合。这个案例是张明楷教授所讲的经典案例,建议查阅张教授的相关解释。

以上问题涉及严重犯罪,应由公安政法机关进行内部处理,因不能确定该犯罪行为已经进行或处于计划中,建议对此问题进行屏蔽。

此类行为属于严重犯罪,建议向公安政法等专职机关进行咨询。

补充个条件,甲欲杀丙,乙欲杀丙。。。

甲乙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原因:

甲乙均有杀丙的故意,实施了杀丙的行为(投毒),造成了丙死亡的危害结果,二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均有因果关系。。

故意杀人即遂。

1.如何承担责任? 2.是否犯罪?如果是的话,那么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答复:从主观方面看,如果甲投毒时不是针对丙,而是针对大多数人,虽然只导致丙一人死亡,也应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加重量刑。如针对丙,属于故意杀人既遂。乙不知情,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3.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如果是的话,那么该行为是否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那么就是分别承担责任?只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复:如乙确实不知情,并且也没有其他过错,仅应甲承担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那就等者阎王来找他!

故意杀人罪。

甲乙虽然都有针对丙的故意伤害,但无事前或事后的合谋,只不过是同时行使了侵权行为。

本人认为《侵权责任法》21条的法条应该这样理解,如果甲与乙的行为都能足够导致丙的死亡,甲与乙应当对丙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甲与乙的行为如果知道50G不致死,则可以说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了,如果认为50G就足以致死的话那就变成了故意杀人罪了,张明楷教授是司法考试的出题人,代表刑法权威,他对这类案件的解释故意伤害罪。

甲定故意杀人未遂,乙定故意杀人即遂.

如果都是以杀人为故意的话,对甲而言存在重叠性因果关系.

甲的那50克不足以造成丙死亡,由于乙的行为的出现才造成丙的最终死亡,丙的死亡与甲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没有乙就没有丙的死亡.

乙的出现是一个介入因素,他有故意,有行为,有危害后果,死亡的后果和乙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虽然乙单独的50克也不足以造成丙死亡,但手段工具,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刑法的特点就是罪责刑相适应.没有乙的出现甲的行为永远不能既遂,你叫他负既遂的责任好像也不太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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