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半,开始的一年未签订合同,最后的半年才签,可以最近单位的责任吗?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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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厦门一家私立学校上班,一共在这工作了一年半,学校在最初的一年里没有跟我订立合同,并且未给我办理医保社保。一年后才给予订立合同及办理社保。那之前的一年我可以得到补偿吗?

我要求学校赔偿双倍工资.但学校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在最后半年已经签订合同了,前面那一年已经失效了。学校这说法成立吗?

你能否得到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的工资,取决于一年后才给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如果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段,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补签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则用人单位可以不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为可视为你放弃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的工资主张的权利。

从“但学校给出的理由是:因为在最后半年已经签订合同了,前面那一年已经失效了”的叙述看,学校跟你补签的劳动合同只有半年时间,你有权要求学校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11个月的二倍的工资。

假设你说的一年半工作期限:2009.7.1--2010.12.31

2009.8.1--2009.12.31,学校未与你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你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是很可惜,已经过了时效,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是要不回来了。。。

2010.7.1起,视为学校与你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学校一直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你经济补偿金=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并补缴这1年的社会保险。。。

如果你仍想继续在学校工作,可以要求学校补缴1年的社会保险,这样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了。。。

楼上解答堪称完美啊,连后路都帮楼主选好了,可以的。。

我就纠正一点,日期上有点问题

应该是2009.8.1到2010.6.30期间支付11个月两倍工资,当然,一年的仲裁时效过了,不过可以去法院试试,法院时效一般是两年,仅供参考

另外,如果楼主想继续做下去,可以通过教育部门协调。。毕竟是学校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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