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A板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有股东6人。出资额为:王某30万,张某30万元,李某30万元,赵某30万元,孙某15万元,钱某15万元。2006年7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李某任董事长、法人代表。2007年11月至今王某任董事长、法人代表。
李某任董事长期间制定有规范详细的企业制度,规定公司不得使用股东亲属作为企业工作人员等等。自从王某任董事长后推翻了以前股东大会制定的企业制度。李某伙同股东张某垄断并控制了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和信息权几乎一切权利。出纳使用李某近亲属,会计使用张某近亲属,工作人员则大多使用二人亲属及老乡。现在企业几乎成了王某的私人公司,由他一人说了算。
公司自李某当董事长以来:未重新制定企业制度,对原企业制度推翻不执行;从未开过一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也未提供财务报表,亏损盈利书面材料等信息;也未分红,完全垄断公司经营情况和信息,严重侵害了其他四名股东合法权益。当其他股东多次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提供经营情况时,拒不答应。只说企业一直再亏损,已亏损几十万元。但据厂里员工透露,企业于2008年底盈利50多万元。
董事长王某还对其他不知情股东说,他和另一股东张某有为厂子分别投资100万元,算年利率36%。而企业经营好的情况纯利润才不到12%。他们投资未经股东大会,无法证实。
其他四名股东觉得王某、张某难以合作,要求退出企业,但王某以企业亏损没钱为由拒绝。
现请问,董事长王某行为是否够成刑事犯罪,何种罪,或民事侵权。其他四名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恳请赐教。
1、不构成刑事犯罪。
2、属于民事纠纷。旧公司法对此无可耐何,但新公司法颁布后,对此有了救济途径,因此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你这“自从王某任董事长后推翻了以前股东大会制定的企业制度。李某伙同股东张某垄断并控制了企业的经营权、管……”及“自李某当董事长以来:未重新制定企业制度,对原企业制度推翻不执行……”是否有“李”冠“王”戴的问题了啊。
但从你说的情况看,都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不属于“刑法”上的问题,即不存在“够(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