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院的法官对债权人说:受理破产后得先行交纳清算费用,因为要请会计事务所。。。
但,1。债权人是否可以异议?
2。你认为债权人的异议正确吗?
债权人的理由是:根据: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 2007年4月1日起,温家宝下的诉讼费用的交纳办法,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如果贵院拿不出地方法规,我将就此问题向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还是关于温家宝下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文件全称是?能告诉更细致的吗?
3。如果地方法院拿不出地方法规,那债权人到底是向哪反映这个让债权人先行交纳清算费用的问题?
4。像这个债权人,原是企业法人的职工,其申请理由是:企业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生效的劳动仲裁与逾期利息还有:7000余元),且其认为:自己已和企业法人通过仲裁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在不是企业法人的职工,法院不可以以其是企业法人的“职工”来申请企业法人破产来拒绝其,你认为这想法对吗?
请回答4问。感谢!
依次解答你的疑问:
首先,法院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破产法》11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是优先清偿的。该法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破产是要进行清算的,根据企业法人的不同形式会有不同的人与破产清算的专门机构一道进行破产清算。
其次,根据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申请费是在清算后交纳的。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
最后,申请企业破产的的主体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有三类,即债权人、债务人、未清算完毕的企业管理人。
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或丧失清偿能力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因为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定的7000元债务而成为债权人,具体是否可以申请企业破产,要衡量上述破产案件申请的主体和条件。
这里个人认为,7000元的债务应该不能够去申请企业破产的,如果能的情况下,该笔钱款也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