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学校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后乙学校所在地财政局出了个文件(该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有不合理之处)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乙学校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欲提起诉讼。请分析一下:1,甲公司只能对乙学校追究违约责任,2,甲公司可以追究乙学校的违约责任并将财政局作为连带责任人共同被告起诉,3,甲公司可以追究乙学校违约责任,同时可以对财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文件。
甲公司只能对乙学校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建筑公司只能起诉学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对财政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甲公司虽然不是该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但与该决定有利害关系,因此可以起诉。
1。说“只能”的话,有些牵强。但是绝对可以要求其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均应承担。(有些类似于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
2.甲公司不可以追究财政局的民事责任,因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而财政局在这里是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角色出现。
3.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行政行为,但是只有在行政行为中对相对人和相关人民事权利作出处分时才可以附带解决民事问题,本题中没有这样的表述,不可以附带解决。但是并不影响甲可以起诉乙,同时起诉财政局。
4。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原告合格(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被告合格(行政主体),行为合格(具体行为+不合法+对权利义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