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6年4月,订立了简单的劳动合同,至1986年12月,期满后没有再续签,在2003年,公司破产,该同志要求补偿他的经济损失和生活费,这合理吗?
首先,公司破产时需要走破产手续,除了补交税外,就得给员工补发工资和缴保险。
其次,现在再提起仲裁,一,已过时效,二,公司破产,法人已不存在了,你无法告啊
在1986年4月,订立了简单的劳动合同,至1986年12月,期满后没有再续签,在2003年,公司破产,该同志要求补偿他的经济损失和生活费,这合理吗?
··没有法律依据。
再说了,就是可以,也大大的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不会赢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