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求助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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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8年3月,某餐饮有限公司因为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招聘部分职工,以扩大公司的经营。在公司的招聘过程中,王女生也参加了应聘,经过公司的考核,认为王女士基本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该餐饮有限公司决定招用王女士。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餐饮有限公司提出: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在试用合同履行期间,所有的试用员工的月工资为5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500元。王女士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只能先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发生争议。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在本案中,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只能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多长时间?

(3)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视为已经订立了正式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劳动期限为3个月。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1年--3年的,不超2个月。3年以上的,不超6个月。显然本案试用期超期,不合法。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标准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显然试用期工资低于约定的1500*80%。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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