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达两年,员工因此离职,要求公司赔偿,而公司却说入职一年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的离职是自愿的,因此拒绝赔偿,公司的说法成立吗?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否则需要承担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你的问题,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11个月。
因此,员工有权离开并要求公司赔偿。即使按照“公司却说入职一年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法,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应以签订了书面合同为限,而不仅仅停留在“视为”上,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公司同样应该支付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的工资。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员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事实劳动送关系,支付11个月的二倍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劳动者可以辞职,公司应当补办保险,支付最长一年的双倍工资。
回答补充问题: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保险,可以作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但法律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订立,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两倍工资。
我认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需要准备可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