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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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合作建一楼房,前后楼上楼下各 2 间,中间隔一天井。建成后,双方约定,甲拥有 前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拥有后截上下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出入均由前截房屋右 侧通行。天井、走廊、楼梯为双方共有。其后,甲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屋租给了丙。现甲打算 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卖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B.甲和乙之间就该楼房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乙有优先购买权

D.丙有优先购买权

选:

D.丙有优先购买权

甲和乙的房屋虽然连为一体,但双方产权界限明确,甲乙分别对前截房屋和后截房屋享有专有所有权,而双方又对房屋天井、走廊、楼梯等享有共有权。所以双方形成的是区分所有关系。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双方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有权,双方之间对该楼房并非共有关系。故甲出卖其房屋时,乙没有优先购买权。丙作为甲房屋的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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