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商管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刘某经常在上班中途把小孩接回单位,(因幼儿园下班比工商局早),然后等到单位下班后,再带孩子回家.一天他去接孩子时不慎把一老太太撞伤.受害人家属多次找到刘某所在的工商局,要求工商局赔偿.
局长说:你们可以同他本人打官司,我们局不管.该局长的说法正确吗?
本人观点:局长说法正确。原因如下:
这是一个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刘某接小孩的行为并不属于职务行为。
一、刘某每天接小孩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合乎工商局规章制度的,只是距离可能考虑到其情况,才对其行为没有反对。
二、刘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让工商局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老太太只能去找刘某索要赔偿,但是老人可以考虑工商局局长等从中予以协商。如无法协商解决,只能以刘某为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