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2月从单位辞职,单位欠我:1、1993年的集资款2000元(有欠条),2、1995年的股份款3000元(单位用领料单开具的一张注明“股份”的欠条,单位未改为股份制,实仍为集资款,因为1993年时要求每个职工交5000元集资款,有的职工足额交纳,有的没有交够5000元,至1995年时,单位要求未交足5000元的职工补齐,但欠条与1993年的不同),3、2001年10月欠工资一个月(无书面证据),4、2002年11-2003年1月只发放70%的工资(无书面证据)。
请问以上这些钱,我应该怎么向单位索要?
有欠条的部分直接起诉基本上就可以要回,该部分还可以主张期间的合理利息,一般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主张,建议自己直接去法院起诉。
没有欠条的部分就需要你联合部分工友给你作证,如果他们还在继续上班,估计就很难出庭作证了,该部分索要的难度较大,建议找律师风险代理。
如果公司没倒闭的话,就到劳动局去仲裁,关于你提供仲裁的资料要比较全面,例如你的工资单啦,劳动合同啦,要有身份证明你是公司的员工,再例如你的工卡记录啦,可以证明你上班的依据。欠款项目,你保留条行了,那是一定要付给你的。
如通过仲裁没效果,可采用找一个律师,把你手头上的资料复印给他一份,让他帮你起诉到法院!也可以叫他去找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执行第一步动作!
如律师不行的话,只有上访了,找到市级政府的主管部门,直接上访,现在当管的怕上访。
还有一招就是找个新闻记者报告此事,最好不是当地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