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疑难的财产继承问题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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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女)和张某(男)结婚,未育,收养一女,后二人离婚,法院将女儿判给张某,张某迁居它地,女儿户口落在它地,刘某后来得绝症死亡,留下2套房产(只有刘某的名字),刘某还有一个妈妈和5个兄弟姐妹

现在:一、该养女是否有继承权

二、养女如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如何证明其母子关系,也就是找谁出具母子关系的证明?

刘某(女)和张某(男)结婚,未育,收养一女,后二人离婚,法院将女儿判给张某,张某迁居它地,女儿户口落在它地,刘某后来得绝症死亡,留下2套房产(只有刘某的名字),刘某还有一个妈妈和5个兄弟姐妹

现在:一、该养女是否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之规定,只要是合法的收养关系,该子女就有继承权。

二、养女如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如何证明其母子关系,也就是找谁出具母子关系的证明?

介于该案特殊性,恐怕养女参加继承需用诉讼的方式,再取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并以判决书确定的份额(数量)申请执行。收养登记就是最好的母女关系证明。

2009-08-27 10:45 补充问题

三、如果办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到公证处过户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由于该案特殊性,该养女参加继承建议用诉讼的方式,在取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再以判决书确定的份额(数量)申请执行就可以了。

一、养女有继承权

二、领养证,民政局或街道有档案

三、刘某的母亲和养女都可以继承,到公证办理继承公证,带死亡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离婚证、领养证、房产证、身份证。

刘某(女)和张某(男)结婚,未育,收养一女,后二人离婚,法院将女儿判给张某,张某迁居它地,女儿户口落在它地,刘某后来得绝症死亡,留下2套房产(只有刘某的名字),刘某还有一个妈妈和5个兄弟姐妹

··根据继承法第5和第10条规定,如果刘某没有遗嘱,她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妈妈一人,这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

现在:一、该养女是否有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没有继承权。 因为,收养关系, 以形成抚养关系为前提(不像亲生关系)。父母共同收养,双方意见应当一致,既然养父母离婚,抚养权发生变化归男方,女方就没有了权力义务,相应的收养关系即告解除,

二、养女如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如何证明其母子关系,也就是找谁出具母子关系的证明?

··养女对已经离婚的养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就没有继承权。

三、如果办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到公证处过户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同上,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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