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后组家庭,丈夫之前有个女儿,离婚后法院判给前妻,丈夫一次性协商给前妻一部分房产和钱。现在女儿已经成家立业。但女儿总是会回来要钱,我们也一次次的妥协给他们钱。我也有个女儿。女儿13岁跟我嫁到他家。婚后我们共同赚钱买了房产但是因为我是外地户口。所以房本只能写丈夫的名字,现在丈夫因为前妻女儿频频找他要钱,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断断续续住院。大夫希望长期住院。但费用成了家里的负担。我作为妻子有权利卖房给他看病吗?丈夫如果现在立遗嘱说,等他死后他名字的房产,全部给他前妻的女儿可以吗?
假如丈夫正常死亡。他女儿回来有权继承房产吗?继承比例是多少?我女儿(也就是丈夫的继女)能继承多少?
··婚姻法规定,夫妻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原则上一人一半。
你的后夫与你的房子就是如此,一人一半。如果他精神不正常,丧失行为能力,就不能立遗嘱处分财产。 即便是有行为能力,也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份额,不能侵犯配偶的财产权。
至于户口,和房产权可以分离,是两回事。 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无关紧要,仍然可以认定是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