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在本人工作一年余后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签订并非出自双方协商,签订过程中,本人未能了解合同内容,只在对方欺骗下签字,且合同签订后未提供本人一份.
2.公司在自本人入职后至2011年4月8号止一直未为本人购买社保,在本人致电劳动部门后才于4月9号开始为本人办理购买手续.且至今仍不知公司是否会补交之前欠缴部分.
3.公司在支付有关加班费与节假日工资时未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支付1.5倍和2倍工资.
4.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安排年假,法律规定工作一年以上年假5天,而公司一直是3天.
5.公司以工作服定制款项为由在入职时非法收取员工财务.
希望以上问题能得到社会热心人士以及法律从业者的解答以及帮助,多谢.
(楼主的问题太多了,要是全部详细地列举法条、法律分析下来,在律所最少收1000元分析研究费。现在仅对本人认为最重要的第一个问题提供解答。)
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分析
问题:公司在本人工作一年余后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签订并非出自双方协商,签订过程中,本人未能了解合同内容,只在对方欺骗下签字,且合同签订后未提供本人一份.
1. “一年余后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该期限的,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在一年后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一年中,应该支付给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一年以后才签订合同,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法》,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你一年后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合同,但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公司也得支付你双倍工资。
所以,从你工作的第一个月后,直到现在,公司应该支付你这段期间的双倍工资,而且要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非出自双方协商,签订过程中,本人未能了解合同内容,只在对方欺骗下签字,且合同签订后未提供本人一份”
我不确定你这句话想问的问题。我姑且猜测你想问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公司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通常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一般没有商量的余地。所以《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解释要是有两种以上,要选择对格式合同提供方——公司不利的解释,同时规定,公司必须提醒你格式合同中限制你权利的条款以及限制公司义务的条款,并对这种条款作出清楚的解释。否则这种条款无效。
至于“欺骗下签字”,如果你能证明是公司欺骗,有权主张撤销合同。
“未提供一份”《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必须提供一份给劳动者,违反该规定,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比如当公司要以合同规定惩罚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以不了解合同为由抗辩。
三、结论
1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
2公司以劳动合同规定为由惩罚你时,你有权以不了解劳动合同内容抗辩。
3如果能证明公司欺骗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深圳 经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