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权有无先后顺序???
《民法通则》第78条3款、《物权法》第101条、《合同法》第230条好像都没有说明。
房屋共有人应优先于承租人。
有以下几点理由:1、共有人是基于共有关系而产生的,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关系产生的。租赁权本质是合同关系,而共有权是物权关系,按照物权优先债权的原则,共有权优先于租赁权。 2、共有关系发生在先,租赁关系发生在后,即使租赁权物权化以后,发生在先的物权优先于发生在后的物权。 3、法律设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目的在于使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继续保持其对该物的占有、使用。如果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由共有人权利优先,有利于稳定财产关系。 4、由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承租人已受到充分的保护,即使共有人取得所有权也不能解除租赁合同,对抗租赁权。
房屋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权有先后顺序。发条上没有明确规定,那就从法理中去找。共有权是物上的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绝对权。承租人享有的时机与承租合同而享有的债权,是不完全的,它具有相对性。因而物权优先于债权,即共有权优先于租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