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范围是不是挺广的?
例如:甲方供货给乙方。其中合同上有一条是:
因甲方侵权造成乙方侵权或受到连带责任时,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这条合约对甲方公平吗?
正规吗?
这条规定本身并没有错误。但是我们国家的《合同法》上面有些强制性的规定,如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重大财产损失的,这是规定都是强制性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予以变更,
此外,在订立合同中涉及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可以使合同效力待定,或者无效。具体要看具体的情势。
这条没问题,只是规定因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损害应承担的义务,这条对甲方是没问题的
这一条并未把乙方存在侵权故意的情形进行描述,笼统的涵盖了乙方与甲方一起存在侵权故意的情况下,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对甲方不公平。理应修改为,若系甲方单方的原因构成对他人的侵权,致乙方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