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职能的问题?(追加分数)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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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是否包括侦查机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如果不包括又是为什么?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证人、见证人不行使任何职能?

谢谢!

刑事诉讼主要是以国家为主体,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人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这个活动主要有检察机关来行使,同时,部分少量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也行使一部分的权能。公安等侦查机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其代理人,或者是刑事诉讼参加人,或者是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截然不同的几类主体。原因在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必须严格控制其诉讼的提起,同时提起的控诉也要有一定的专业水平。

证人、鉴定人只能被界定为广义上的诉讼参加人,其作用是辅助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是不能够行使诸如控诉等专门职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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