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到法院,是劳务派遣关系,两被告分别是《劳动合同法》里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法律规定他们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因为对法律认知上的问题,劳动者在诉讼请求里没有一是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告劳动者认为法律既然这样规定了,所以没提),这样的话是不是有些判决就无法判决了?法官有没有义务提示原告说应该提这样一个诉讼请求?我觉得即使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但也不能因为这样一个小问题导致原告败诉啊,法律本来就明确规定了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提不提都是这样的吗?大家觉得呢?
法院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判决是依据诉讼请求做出的,如果没有这样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会做出连带责任的判决的。
如果该案还在举证期限内,可以追加诉讼请求;如果过了举证期限,可以申请撤诉,然后再重新提起诉讼。
如果你在诉讼请求里把“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列为第一和第二被告,他们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