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是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当时在县上初审的时候我没有请律师。败诉了,然后我找了律师,收集了证据资料,找了证人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到6个月的时候。突然有一天下午14:30左右接到中院的电话说叫我明天早上10:00去中院调解什么的。连我的律师他们都没有通知。我本人还在外地!更不要说我还有时间和我的证人沟通。请问:这样符合常理吗?合法吗?好像我查过相关资料至少得提前3天啊。中院的做法是不是有些什么猫腻?
这只是调解。如果正常程序的话,或给你们提前一个月左右发开庭传票,这才是正式开庭。调解则不必这样,你如果没时间或者律师也没有时间,可以要求重新安排时间的。
至少提前3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调解与开庭不是一回事,调解是在当事人各方自愿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你认为这个时间调解对你不利,或者根本不想调解而希望直接由法院判决,也可以拒绝调解,你也可以要求另约时间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