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弟学校一同学结核病复发,发现比较晚,现在老弟也被传染了,昨天开始休学(需隔离两个月)。
吃的药副作用很大,就今天一天的药量,使原本活蹦乱跳的他,整个人没精神,晚上八点不到就睡了。
我们努力当做没事一样跟他交谈,而他也很好的配合我们说笑,但他内心的阴影,只有在他一个呆着时,那种别样的表情……每次一想到经后6个月的生活(相关的药物得不间断吃6个月),以及更长久的以后,如复发……脑袋里一片空白,不知道该怎么办
现在情况的是定期上疾控中心领药(与化疗有直接有关的药是免费的,其余自负)。
原本好好的一人,现在沉受这种痛苦,实在心有不甘。像以上此种情况,该由谁来负责呢?!
如果那个同学没有故意传播疾病的主观意图和客观举动,或者你们也不能有确切证据证明他故意传播疾病,也不能证明你弟的病一定是这个同学传播所致,就没有人来承担责任。要想要那个同学承担责任,最起码你们要负以下举证责任:一是你弟的得病就是那同学传染,可以排除别处传染可能;二是那同学传染这个疾病是故意为之或者是有违反有关传染病隔离的规定的情节。否则不能追究其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本身就无需证明当事人是否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过失行为,即便行为人不是故意,如果产生了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行为有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际上,民事侵权大多数是侵权行为人过失造成的。
在责任认定上,我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责任主体,一个是那位同学,一个是学校。那位同学的过错在于,明知道自己有及易传染的疾病,却对此隐瞒,这是造成你弟弟被传染的最主要的原因。另一个责任主体则是学校,学校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有对学生的安保义务,学校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
当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必须对你的主张提供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据,产生多少损失的证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