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s为q某儿媳,2011年2月23日,撬开q某出资购买的门面房的锁一直居住。当日23日,q某报警警察来后说是家庭内部矛盾没有处理,走了。3月25日,q某与j某签订租赁协议将此门面房租赁。但是q某不愿意出门将小s赶走,让j某驱赶。请问j某是否有权利以排除妨碍为名赶走小s。如果有法律依据是什么?
小s为什么占用q某房屋原因复杂,总的一句话说就是他们一家对小s不好,小s老公经常殴打小s,最终导致小s轻伤,被警方通缉先出逃。
嗯,你所说的这种情形,实践中很多,支持诉请与驳回请求的都有。就看主审法官怎么裁判了。
--支持诉请的理由是:租赁合同合法,租赁人因此取得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女子占房不走,妨碍了租赁人租赁权的行使,是对其权益的侵犯。因而应依法排除妨碍。
--驳回请求的理由是:租赁合同虽合法有效,但出租人未交付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女方的行为对其不构成侵权。
一句题外话:女方的这种行为,本人并不赞成。我以为:女方可以委托律师与老头就其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轻伤害的后果谈判,让其以适当的民事赔偿,换回女方放弃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谈不成,应想办法寻到丈夫或线索,交公安机关将其缉拿归案。
j某没有权利自己赶走小s,因为j某不是国家授权的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法权力。
但是,j某有要求排除妨碍的权利。《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j某合法地取得q某的使用权,具有合法使用房屋的权利,上物的权利人,所以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而小s要胜诉,除非能证明自己是这个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
一、如果小S与公公之间是未分家的,且家庭经济收入由公公掌握,开支也由其负责,所购买的房产是大家庭的共有财产,小S则是自行占据房产的共有人之一,享有部分产权,则她可以出租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合同无效为由进行抗辩,且共有人现在已经实际使用了该房产,离开该房别无居所。(这一条即使法院强制执行都不好实施)
二、小S应当尽快到民政部门开具与丈夫夫妻关系的证明,由单位或所在居委出证明再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和身份证明,以弥补丈夫带走所有身份资料无法办事的被动局面。
如果公安机关不给办理户籍身份证明。则可以举报丈夫扣押身份证的行为,要求公安机关查处。一旦查处了,她的身份问题就容易办了。
三、事情已经闹到了这种地步,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到尽头,女方应当起诉离婚。而且由于男方打伤她已经有了证据,公安已经通缉。男方是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中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果还有其他应当照顾女方的情形,还可以依法提出。但这要看她的具体情况。应该请律师帮忙。